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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语学院学生党支部监督制度(试行)

发布者: 时间:2011-09-21 00:00:00 浏览:

英语学院学生党支部监督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配合《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实施,让广大学生党员认真遵守执行以上两个条例,根据学生党员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内监督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

第四条学生党支部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是:

(一)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

(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四)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

(六)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

(七)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第五条党内监督要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应当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党和群众的监督。

第二章 监督职责

第六条学生党支部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领导支部的党内监督工作,明确上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在党内监督方面的任务和要求;

(二)制定贯彻上级党组织关于加强党内监督工作决议、决定的措施,研究解决党内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对党支部成员进行监督;

(五)监督上级党委、纪委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学生党支部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

(一)对学生党支部的工作进行监督;

(二)对学生党支部的负责人进行监督;

(三)对学生党支部和支部干部的问题和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上一级党委、纪委反映;

(一)协助学院党总支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

(二)对党员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四)向学院党总支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五)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第八条学生党支部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和权利:

(一)及时向学生党支部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二)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向党的组织提出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

(三)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

(四)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五)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党员领导干部活动,发表意见。

第三章 监督制度

第九条学生党支部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讨论干部任免事项,还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学生党支部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条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学生党支部成员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学生党支部对于事关学生工作稳定的重要情况以及重大问题,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同时,学生党支部应当在职权范围内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支持学校和有关方面独立负责地处理好有关问题。

对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干扰和阻挠如实报告或不按时报告、请示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个人重大事项的具体内容,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党学生党支部应当坚持和健全党员民主生活会制度,按照规定开好民主生活会。通过民主生活会,统一思想,改进作风,加强监督,增进团结,提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问题和矛盾的能力。

第十四条学生党支部召开民主生活会要切实保证质量。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应当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针对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

学生党支部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应当针对自身存在的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以及党员、群众、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上级党组织提出的意见,负责任地作出检查或说明,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十五条党员、群众对学生党支部的意见、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应当按照规定如实上报,并将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及时在一定范围通报。

第十六条凡向学生党支部检举党员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以及党员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行为的,学生党支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并上报学院党总支。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十七条学生党支部应当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健全工作制度,有效防范各种违纪行为的发生。对党员反映的问题,应当认真处理。

第十八条鼓励、支持、保护学生党员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对署真实姓名反映问题或检举、控告违纪违法行为的,学生党支部和有关人员应当为其保密;对泄露的要追究责任。对检举、控告党员或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奖励。对打击报复监督者的,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以及在监督中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报学院党总支后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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