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

2017-10-09 10:09:26

辽宁省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成人高等教育质量的提高,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做好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必须坚持与授予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统一的标准,成人本科高等教育的办学形式可以多种多样,但授予学位的标准应该一致。

第三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在已授予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专业,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第四条 学位授予的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学位课程考试

第五条 为坚持学士学位的统一授予标准,保证学士学位授予质量,对学位申请者实行学位课程考试制度。

第六条 成人本科生学位课程考试科目:外语(英语、日语、俄语、德语和法语)、政治理论课和专业基础课。

(一)外语课程考试由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

1、成人本科生参加外语课程考试的语种,必须与相应学位授予单位教学大纲规定的语种相同;

2、外语专业成人本科生参加外语课程考试的语种,必须与相应学位授予单位教学大纲规定的第二外语语种相同。艺术类(体、音、美)专业考试水平与外语专业成人本科生第二外语相同;

3、外语课程考试合格证书由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核发。

(二)政治理论课、专业基础课课程考试由接受成人本科生学士学位申请的学位授予单位组织。

第七条 成人本科生应于在学期间通过学士学位课程考试,毕业后不得参加学士学位课程考试。

学位的申请和授予

第八条 学位申请

(一)通过辽宁省成人学位课程(外语、政治理论课、专业基础课)考试及符合学位授予单位授予条件的应届成人本科毕业生,可申请学士学位。申请期限由学位授予单位确定。

(二)应届成人本科毕业生须向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的应届本科毕业生须通过本校向经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委托的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三)成人本科毕业生的学位授予工作应由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工作职能部门归口管理。

(四)学位授予单位须在接到学位申请后的一个月内对学位申请者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接受申请,并将结果通知学位申请者的推荐部门或单位。

第九条 学位授予

(一)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对学位申请者进行认真审核,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名单;该名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成人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证书须单独编号。

(二)学位授予单位要坚决贯彻择优授予的原则,学位授予工作必须坚持统一标准,不能因成人教育的特殊性而降格以求。

第十条 为实现学位证书的网上查询,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实行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电子注册制度。

注册工作须提交以下材料:

1、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决议;

2、学位授予情况统计表;

3、学士学位证书电子注册库。

各项工作受理时间

第十一条 各高等学校主管学士学位工作的职能部门受理成人本科生学士学位课程考试报名工作的时间为三月份;

受理集体报名工作的时间为四月中旬;

学位课程外语统考在五月份进行;

学位课程外语统考成绩公布及发放合格证时间为六月份;

每年两次受理各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证书注册工作,时间为当年十一月份第一个星期天后一周,次年三月份第一个星期天后一周。

质量监督

第十二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根据本实施办法,完善本单位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的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与监督体系,对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位工作进行自我检查与评估。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对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学位授予工作的检查评估。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实施办法,不能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的学位授予单位,由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作出限期改正、暂停或停止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位工作的决定。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的解释权在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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