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纪处分程序2013-04-12 13:51:16

1.学生所在院(系)、部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可以以书面形式表达,也可以以口头形式表达。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口头表达时,要认真做好笔录,并由陈述人或申辩人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的,由笔录人予以注明;

2.给予违纪学生纪律处分时,由学生所在院(系)、部填写《开云官方客户端下载 学生纪律处分登记表》(一式两份),并附有学生违纪的事实经过,旁证材料,违纪学生或其代理人的书面陈述和申辩材料、笔录及其他相关证据等上报学校;

3.学校向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出具处理决定文本,并由学生所在院(系)、部送达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在文本上签字。文本一式四份,一份送交学生本人,一份存入学生档案,另两份分别留院(系)、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部备案。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同时向省教育厅报备;

4.处理决定文本一般应直接送交受处分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由受处分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签字;拒绝签字的,由所在院(系)、部记录在案,并有两人以上签字证明,处分决定无本人签字同样有效;直接送交受处分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有困难的,可以邮寄方式送达,送达日期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准;受送交人下落不明或无法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可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

5.被开除学籍的学生,自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由学校给予办理,其善后事宜,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6.学校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有违纪行为时,应及时调查清楚,必要时由院保卫处协助调查。对违纪、违规学生的处分,一般应在发现其违纪违规行为的学期内处理结束;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院(系)、部,由学生所在院(系)、部按规定处理;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违纪行为,本、专科生应由有关院(系)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逾期将由学生工作处提出处理意见;研究生由研究生部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处对院(系)提出的处理意见有异议时,可要求该院(系)重新审议,或会同有关部门直接提出处理意见。违纪事件涉及不同院(系)的学生时,由学生工作处协调后提出处理意见;

7.学生处分决定和相关材料归入本人档案,处分情况通知家长,以便取得家长的配合,共同做好教育工作。处分决定要视情况及时在全校、院(系)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对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情况的,由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部决定是否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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